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住雲林被告乙○○住台北市○○區○○里○鄰○○路○○○巷○弄○號五樓
丙○○住雲林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0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黃玉清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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