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55號
聲請人 劉景岳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劉敏夫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敏夫(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路0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敏夫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