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8號原告 張月雲
李素子 席曉蘭 楊書琴 共同選任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 律師原告即承受受訴訟人 劉君强
劉君偉 朱麗娟 共同選任訴訟代理人胡智皓律師被告 林佩錦
林文娟 被告萬福禪寺兼法定代理人張 陳美華 被告 吳柏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林佩錦、林文娟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而被告萬福禪寺經本院認定為本案被害人,萬福禪寺天蓮寶塔永久使用權狀係被告 林金令 等人所偽造,被告 張陳美華 並無委託他人代為銷售萬福禪寺塔位;又被告吳柏宏並未經檢察官起訴,亦未經本院認定為共同正犯,從而原告就被告林佩錦、林文娟、萬福禪寺、張陳美華及吳柏宏的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本院原本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卷第148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慧芬
法官何孟璁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