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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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李麗雲
劉承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
黃金洙 律師被告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兼清算人 汪秀英 被告 李衍鋒
林宏儒 陳競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因被告汪秀英、李衍鋒、林宏儒、陳競學詐騙原告李麗雲部分,均經本院判決有罪,而原告主張被告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為僱用人,被告等人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共同侵權行為及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有理由,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何孟璁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