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劉啓明 被告 施為勳
魏兆宏 汪秀英
張新天
王皓泰 林聖馨 林素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因被告施為勳、魏兆宏、張新天、王皓泰、林聖馨及林素梅就詐騙原告劉啓明部分,均經本院判決有罪,原告主張被告汪秀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有理由,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何孟璁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