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潘麗珠 訴訟代理人 王鳳安 律師被告晉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人 林俊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因原告主張被告晉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晉昇公司)與業經本院判決有罪之另案被告 陳奕如 、 葉千緯 、 黃胤庭 、 林聖馨 、 殷孝可 及 張棉棉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有理由,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何孟璁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