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542號原告 李安庭 被告 李晟瑞
邱國興 陳燕鈴 陳柏瀚 黃士原 林秉燊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因被告李晟瑞、邱國興、陳燕鈴、陳柏瀚、黃士原及林秉燊均經本院認定有對原告施用詐術,並經本院判決有罪,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李晟瑞等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有理由,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何孟璁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