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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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郭慧賓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被告 蔡智勇
蔡穎晟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易字第586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侵占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黃沛文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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