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二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中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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