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五六八號
原告申○○○
甲○○○酉○○○未○○丁○○乙○○丙○○巳○○癸○○午○○右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 律師住高雄市○○○路○○○號十四樓之一被告子○○
亥○○○卯○○辰○○天○○宙○○宇○○地○○丑○○壬○○辛○○戌○○寅○○庚○○己○○戊○○右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一六樓之四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為確認土地所有權為兩造所共有,第二項為本於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二者均屬不動產物權涉訟,然查訟爭之土地均位於澎湖縣白沙鄉,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