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殘留安非他命之膠袋貳只、吸管參枝均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移送之膠袋二個、吸管三枝為被告甲○○所施用毒品之器具,均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上開膠袋二個、吸管三枝,經送鑑驗確均含有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八十七年十月六日編號P0000000、八一號檢驗報告單二紙附卷足稽,足見該等物品均已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結合而難以剝離,自應視同第二級毒品,是故上開扣押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邱吳宇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文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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