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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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56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其提起上訴後,業於96年10月8日下午3時具狀撤回上訴,即本案刑事案件於第一審判決後即確定。原告係於96年10月8日下午7時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原告應依循普通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