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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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共同在機場以交付證件,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未遂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月11日犯共同在機場以交付證件,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未遂罪,經本院於96年4月27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347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6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3條第2項、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談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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