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丙○原告丁○○被告乙○○被告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96年度重交上更三字第2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起訴狀所示。
乙、被告方面: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答辯狀所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立華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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