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6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原名 王俊欽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0月9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訴字第39號(偵查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83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另肇事逃逸經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茲被告即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行為時刑法第41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沈宜生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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