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子容 即享洪商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采淳 、 王怡文 因100年度訴字第1031號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