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19號原告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枝銓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8,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