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10號原告 徐敏綺 被告臺中市大里區遠見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淑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中市大里區遠見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之訴訟標的為區分所有權人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核其性質,顯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之非財產權訴訟,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316號裁定參照)。茲依原告所提出之遠見大樓社區100年3月27日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會議紀錄所載,該次會議議案為重新選舉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委員,原告倘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原告亦未提出得以計算之方法及證據。因此,本件訴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