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博為┌───────────────────────────────────┐│附表:98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陳棋沛美商花旗銀行│97年4月31日│402,390元│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