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 曾軒章 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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