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3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21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博為┌───────────────────────────────┐│附表:98年度除字第3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33385│股票│1│97│├──┼──────────┼────────┼──┼──┼──┤│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37324│股票│1│397│├──┼──────────┼────────┼──┼──┼──┤│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218│├──┼──────────┼────────┼──┼──┼──┤│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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