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4月間起至96年2月2日(原聲請書誤載為92年2月2日),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4月12日以95年度訴字第85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犯罪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