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攜帶兇器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攜帶兇器強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2年10月19日起至同年月22日│92年10月21日│├───┬───┼─────────────┼──────────────┤│偵│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2│92││案├───┼─────────────┼──────────────┤│年│字│偵│毒偵││號├───┼─────────────┼──────────────┤│度│號│4197│843│├───┼───┼─────────────┼──────────────┤││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年│92│93│││案├─┼─────────────┼──────────────┤│後││字│訴│訴│││號├─┼─────────────┼──────────────┤│事││號│379│49││├─┼─┼─────────────┼──────────────┤│實│判│年│93│93│││決├─┼─────────────┼──────────────┤│審│日│月│3│3│││期├─┼─────────────┼──────────────┤│││日│9│16│├───┼─┴─┼─────────────┼──────────────┤││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92│93││確│案├─┼─────────────┼──────────────┤│││字│訴│訴││定│號├─┼─────────────┼──────────────┤│││號│379│49││日├─┼─┼─────────────┼──────────────┤││確│年│93│93││期│定├─┼─────────────┼──────────────┤││日│月│5│4│││期├─┼─────────────┼──────────────┤│││日│4│1│├───┴─┴─┼─────────────┼──────────────┤│合於中華民國九│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5月│├───────┼─────────────┼──────────────┤│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