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間起,至95年3月18日18時止(聲請書誤載為95年2月間)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11月13日以95年度訴字第529號(偵查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8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刪除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