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1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文鴻 (原名 王文宏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
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
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