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小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小字第146號
原   告  黃清岳
被   告  鄭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上午十一
時三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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