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小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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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24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彥安
陳傳明
被 告 林土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
捌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