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宏基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義大醫院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拾
壹萬柒仟貳佰捌拾肆元(計算方式:28,738元/月×18月=517,
284元,本院99年度勞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參照),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本院前於99年3月20日裁定命
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因原告於抗告中
為訴之聲明內容減縮,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重新裁定命補繳足額裁判費),扣除原告已於98年1月16日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肆
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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