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16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
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99年度岡簡字第163號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簡易
第1審事件,原告起訴時係依契約及民法第184條之法律規
定,訴請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37萬元,惟於訴訟中原告
具狀追加請求金額為67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超過50
萬元,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即應將原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
通常訴訟事件,由簡易庭承辦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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