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交簡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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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北交簡字第1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25782號),本院於99年3月9日所為簡易判決(98年度
北交簡字第1861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日期之應更正為民
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出生日期記載誤載為民國00
年0月0日生,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五日內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