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簡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六簡字第224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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