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小字第6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9年7月6日上午11時整,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呈其所
請求減少價金之金額聲明為何,另請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呈其所辯稱更換中古碼表之證據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