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9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
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