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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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52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告 陳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
二、被告陳俊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