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55號
原告 簡士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被告聲請強制執行狀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5,517元[計算式:435,195(本金)+130,322(未受償已實現之債務)=565,517],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