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40號

原告 林瑞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志鴻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3萬46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1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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