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更一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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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更一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更一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石道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上儒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春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衍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健朗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伯相對人即債務人 龔家政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潁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己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志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秀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鳳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姚竹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嘉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姚新元
一、債務人蘇上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春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衍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廖健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吳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龔家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高潁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郭己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劉志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曾秀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廖鳳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姚竹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李嘉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姚新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六、如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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