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17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添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執聲付字第1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添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添富因: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8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46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4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㈢犯竊盜案,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㈠㈡㈢罪之有期徒刑部分,並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2653號裁定定應執行7年7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5年7月10日入監服刑,嗣於101年12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