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錦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錦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錦坤㈠因組織犯罪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836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39號上訴駁回確定。㈡另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58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其中偽造文書上訴並經發回本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37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偽造文書二罪及妨害風化、重利罪經本院99年度聲減字第133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6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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