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商訴字第1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26號原告日商‧UCC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上島豪太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律師
楊憲祖 律師 黃闡億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樓代表人 侯博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9日以「
UCCcollection及圖」商標(聲明圖樣中之「collection」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9類之「非金屬製壁板;非金屬製天花板;合板;非金屬製隔板;浮雕板;塑合板;混凝土用非金屬製模板;裝飾線板;石膏板;水泥板;膠合板;建築用石材;水泥;建築用非金屬製壁磚;耐火熟料;耐火泥」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
0號商標。嗣原告以該商標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4款規定之適用,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並未有前揭規定之適用,於101年1月13日以中台異字第100051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6月21日經訴字第0000000000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