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專訴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83號原告中華精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漢朝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志強 專利代理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廖 陳完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陳完真 應參加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8年6月5日以「積體電路測試載板免焊接組裝改良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66073號專利證書。 嗣廖 陳完真於100年10月28日以該新型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101年2月20日以(101)智專三(二)04024字第101201554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7月26日經訴字第1010610962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廖陳完真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廖陳完真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