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玉容 法定代理人 伍必霈 訴訟代理人 吳居忠
蔣若涵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其所持有之可轉讓公司債券(即利碟甲)於起訴前,該債券已符合轉讓之條件,並已向被告公司申請轉換為股東之請求之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