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606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帥孝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