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915號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票載受款人 陳至賢 有背書轉讓該支票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97年9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