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5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5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5672號債權人台北新都透天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丑○○、辛○○、寅○○○、子○○、丁○○、甲○○、丙○○、卯○○、乙○○、庚○○、辰○○、巳○○、午○○、戊○○、己○○、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請求聲明。
二、敘明得對債務人共同請求之法律依據(尤須
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四、債務人丑○○、辛○○、寅○○○、子○○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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