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2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2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2941號債權人甲○○
、2樓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繳納裁判費,並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及第511條第3款所明定。其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亦未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9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書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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