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924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一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合法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到院(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非屬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之金融業,不符該法第18條規定得以公告方式代之之要件)。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