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61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柯定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陸仟叁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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