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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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77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蘇祈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金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李金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