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聲請人因上列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93年度偵字第19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白鼻心壹隻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再犯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涉犯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一案,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909號為緩起訴處分。而被告所獵捕之野生動物,係保育類野生動物白鼻心等情,有臺東縣政府93年8月5日府農自字第0930062676號函在卷足憑,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